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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

人社部发〔2013〕36号
发文单位: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    发文时间: 2013年5月20日
 

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,认真执行各项制度,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,要公平公正、规范操作、秉公尽责,在考试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便利,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。

一、严格考试报名管理

(一)不准违规设定报考资格(资质)条件,严禁因人设岗和因人设置条件;

(二)不准拒绝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报考申请或违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报考申请予以认可,严禁对明知是伪造、变造的报考材料(信息)予以认可;

(三)不准擅自更改报考人员信息,严禁泄露报考人员个人信息;

(四)不准组织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,严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。

二、严格试题命制管理

(五)不准探听、偷看、擅自复制或留存试题及与命题相关的保密资料,严禁泄露考试试题等保密材料和信息;

(六)不准使用非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命制、存储试题和保密资料,严禁将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接入互联网;

(七)不准泄露考试命题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,严禁在公共场所或有无关人员在场时谈论涉密事宜;

(八)不准违规进行试卷印制、押运、交接、保管、启用、回收、销毁等工作,严禁缓报、瞒报试卷管理的重大异常情况。

三、严格考试组织实施

(九)不准违规分派主考、监考、巡考人员和面试考官,严禁纵容、协助或者参与考试作弊;

(十)不准瞒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,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记录;

(十一)不准编造、仿造和捏造违纪违规的处理依据,严禁擅自更改违纪处理决定;

(十二)不准擅自更改评分标准,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、关系分;

(十三)不准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,严禁参与更改、伪造考试成绩等信息。

四、严格执行考试政策

(十四)不准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,严禁收受相关礼品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;

(十五)不准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,严禁做出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;

(十六)不准违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,严禁干预体检医疗机构做出体检结论;

(十七)不准审批录用(聘用)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拟录用(聘用)人员,严禁公务员招考不考而录的行为。

五、严格资格证书管理

(十八)不准擅自扣发他人合法取得的资格(合格)证书,严禁利用发放、补办证书非法收取费用;

(十九)不准虚报、瞒报资格(合格)证书遗失信息,严禁擅自留存空白证书;

(二十)不准为考试不合格或未参考人员颁发资格(合格)证书,严禁伪造、变造资格(合格)证书。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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